随着我校办学国际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我校与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的校际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加强赴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学生的学习管理,规范学生在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及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赴学校认可的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进行短期访学或者交换学习的学生。
第二条学生在赴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以前,应在所在学院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的学习计划,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赴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课程修读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条学生应于返校后6个工作周内至所在学院办理课程认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需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经所在学院给予是否同意认定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对于短期访学的学生,如果在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所学课程与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上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相近或相似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予以认定,并替代校内相应的专业课程;我校无相应课程的专业课按照专业选修课认定,校内被替代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确定;其他课程按照全校任选课程认定,校内被替代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确定。
第五条对于进行一学年或者一学期交换学习的学生,如果在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所修读的学科基础课或者专业课的数量占到所修读课程数的一半以上,则其在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所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年对学年或者学期对学期进行整体转换,无需将在外修读的课程与校内被替代的课程一一对应。具体学分转换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四舍五入:
转换学分=国外修读学分×(校内毕业总学分/对方毕业总学分)。
如果交换学习的学生在外所修读的专业课程数未能占到所修读课程数的一半以上,则其在外所修读的学分的转换按照第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学生在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交换学习获得的学分,原则上只替代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如学生存在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情况,且因外出交换学习无法在按期毕业前修读完成辅修专业课程,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后一年内修满相关课程学分。
第七条学生在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为等级成绩,按以下标准换算为百分制成绩:
1.对方成绩标准为A、B、C、D、F五等时,则A:95, B:85, C:75, D:65, F:55。
2.对方成绩标准为A+、A、A-、B+、B、B-、C+、C、C-、D+、D、D-、F+、F时,则A+:100, A: 95, A-:90, B+:89, B: 85, B-:80, C+:79, C: 75, C-:70, D+: 69, D: 65, D-:60, F+:50, F: 40.
3.对方成绩标准为其他形式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居中的原则确定成绩转换标准。
第八条在符合学分整体替代条件下进行成绩转换时,按照在外修读的课程门数是否多于所学专业应修读课程门数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外修读的课程门数多于所学专业应修读课程门数的,学生可选择在外修读课程中分数较高的成绩进行转换。
2.在外修读的课程门数少于所学专业应修读课程门数的,学生在进行成绩转换时,可先执行一一替代原则,剩余课程成绩按照在外修读课程的平均分数计算。
第九条学生在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完成的本科毕业论文可以进行论文替代,执行校内论文替代程序,并免于答辩。大学四年级在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学习的学生,如对方高校无本科毕业论文要求的,可免于校内论文写作及答辩环节,以所在高校参与的学术活动或专业实践活动进行替代。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财经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赴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课程修读申请表.doc
附件2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学分认定申请表.doc
教务处
国际交流中心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