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学生天地  通知公告

关于安徽财经大学维多利亚老品牌vic33082014-2015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24     访问次数: 53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安徽省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参照《我校2014-2015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5-2016年度“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通知》(校学字[2015]39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2014-2015年度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5-2016年度“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细则公布如下:

 一、奖助对象

1.国家励志奖学金: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助标准和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报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班级励志奖学金评议小组审核推荐、国家助学金要求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团两委和不低于班级10%人数的学生任成员)进行评议和推荐。推荐完成将材料报送至学院审核。

3.学院统一审核、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签署意见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东校2号办公楼414)。

4.学校评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五、材料报送安排

(一)时间进度安排

2014-2015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
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时间进度表

奖助项目

阶段

工作进程

截止时间

 

 

国家励志

奖学金

班级评议、推选

2015.9.28   11:00

 

 

组织班级负责人、候选人代表填写相关表格(学院资料室)

2015.9.29   18:30

 

 

候选人正式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相关材料至学院办公室

2015.10.8   15:00

 

 

评审小组评审,确定申请人

2015.10.9

 

 

学院公示

2015.10.13   17:00

 

 

送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10.14   10:00

 

 

国家助学金

班级评议、推选

2015.10.9    17:00

 

 

组织班级负责人、候选人代表填写相关表格(学院资料室)

2015.10.12   18:30

 

 

候选人正式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相关材料至学院办公室

2015.10.14   15:00

 

 

评审小组评审,确定申请人

2015.10.16   15:00

 

 

学院公示

2015.10.20   15:00

 

 

送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10.23   15:00

 

 

(二)报送材料

请各班级务必认真按照填表说明(附件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所有表格的电子版发accgtx@163.com,纸质版交学院团总支办公室(2号行政楼6614室)。

(三)报送注意事项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统一填写后打印,但个人签名、辅导员意见一律要求手写签名。

2.所有个人材料请按照班级推荐名单表排序。

3.表格中所有签名处均需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4.电子版个人材料报送时要求命名为****,班级汇总材料要求命名为**班。

六、其他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享受。

2.在申报中,我院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优中选优。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审申报工作。

请各班级辅导员及相关负责人务必在各类奖助材料报送截止日期内,将奖助名单、申请材料,按照要求填写、核对无误后上学院报。  

联系人:宋俊秀,电话:3175891     15155209925

E-mail:  accgtx@163.com.

办公地址东校2号办公楼614

特此通知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3308

20159月23日

相关附件